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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欠、马杰玉、西安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张欠,马杰玉,西安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池阳街中段。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欠,女。被执行人马杰玉,男。被执行人西安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池7号恒大城3幢1单元1层10106号。法定代表人郭晨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张欠、马杰玉、西安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