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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怀良与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良,丁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526号原告:赵怀良,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丁锋,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赵怀良诉被告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怀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怀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怀良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晏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