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永智与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智,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70号原告:滕永智,男,汉族,住址: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立新街。原告滕永智与被告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滕永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