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催3号申请人: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桂琴,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62xxxxx、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2月27日、出票人为济南迈特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迈特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7年8月27日,付款行为莱商银行济南长清支行。因收款人已将该票据背书给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背书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娟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