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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修武县周庄镇洼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修武县周庄镇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修武县幸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432Q。法定代表人王仕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隆魁,男,1988年7月16日生,住修武县,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修武县周庄镇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周庄镇洼村。法定代表人赵秀明,男,村委会主任。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修国土资申字【2017】第4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