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爱芳与李军奎、王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芳,李军奎,王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51号原告孙爱芳,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李军奎,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雪利,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芳与被告常保忠、王石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原告孙爱芳于2017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军奎、王雪利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芳撤回对被告李军奎、王雪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爱芳承担。代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