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周良知与被起诉人大连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7118号起诉人周良知。委托代理人刘挪、于永亮,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起诉人周良知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其自1994年开始在被起诉人大连工业大学任副教授,从事教学工作,因1996年患多发性神经纤维肿瘤需到美国住院治疗,被起诉人与起诉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1997年11月24日,起诉人由于身体不适,不适合教学工作,向被起诉人申请提前退休,被起诉人不给起诉人办理退休,并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起诉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起诉人不服,于2017年7月4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7月11日,该委员会向起诉人送达了大劳人仲不字【2017】第386号《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起诉���、被起诉人签订的停(带)薪留职协议书无效;2、撤销被起诉人(1998)119号“自动离职处理”决定;3、被起诉人为起诉人恢复教师公职。经审查,大劳人仲不字【2017】第386号《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你要求被申请人大连工业大学1、终止其与本人的人事关系属于违法,须恢复其与本人的人事关系;2、本人与大连工业大学签署的‘停薪留职协议’系无效协议的仲裁请求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委提出,且本委已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委不予受理。”故,起诉人在收到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约一个月的时间以后就相同的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再次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没有起诉权,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良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平审 判 员 陶 然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隋晓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