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洪均与宋信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均,宋信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71号原告:宋洪均,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宋信波,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均诉被告宋信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洪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