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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洪均与宋信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均,宋信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71号原告:宋洪均,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宋信波,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均诉被告宋信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洪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左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