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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长贵与耿德兴、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贵,耿德兴,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73号原告:王长贵,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743283。被告:耿德兴,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82741052。法定代表人:朱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丰友,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长贵与被告耿德兴、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长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王长贵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