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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杉城强迫交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杉城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00号罪犯邓杉城,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杉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杉城的赃款人民币61843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邓杉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3000元);维持其他财产性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122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杉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杉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