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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荣红、陈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红,陈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陈艳华,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荣红与被执行人陈艳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6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刘明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