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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振高、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高,张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287号之一申请人张振高,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张国瑞,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在执行张振高申请执行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振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