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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固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固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909号原告: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珊、尹国红,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襄阳固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会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固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固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计1962元,由原告葛洲坝襄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