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丽,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洪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润荟,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兰凤娇,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强,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磊,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04刑初2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月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万元,至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204执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丽、朱洪伟、郭润荟、兰凤娇、王强、石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连军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