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玉军与张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军,张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75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军,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成华,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军与被执行人张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玉军赔偿车辆维修费640元、停运损失451.75元,共计1091.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玉军负担20元,被告张成华负担5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成华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唐玉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成华支付赔偿款1091.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成华已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案件款1091.7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人唐玉军从本院领取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