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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32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亮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龙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山,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平,女,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诉及反诉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中“反诉案件受理费25400元,存在误算”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12412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共计251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912元。”。审 判 长  曲健代理审判员  耿亮人民陪审员  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