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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义宏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宏,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10号原告张义宏,男,汉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余学永,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宏与被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开庭审理后遗漏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张义宏负担。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