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大明与章国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明,章国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6号原告:洪大明,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戴家华,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国兄,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大明与被告章国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洪大明负担。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