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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大明与章国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明,章国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6号原告:洪大明,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戴家华,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国兄,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大明与被告章国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洪大明负担。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