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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飞与徐锋、张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徐锋,张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13号之一原告:赵飞,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亮,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锋,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张甜甜,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徐锋、张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0元、诉讼保全费2270.00元,均由原告赵飞负担。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 波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