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梅强江陈冲、方红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陈冲,方红发,潘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23执2593号被罚款人:江陈冲,男,1981年6月5日出生,住安吉县。被罚款人:方红发,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被罚款人:潘秋红,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强与被执行人江陈冲、方红发、潘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陈冲、方红发、潘秋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1)对江陈冲罚款人民币1000元。(2)对方红发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潘秋红罚款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