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桐、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桐,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雷,石双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双燕,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金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雷、石双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桐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