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在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多次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1、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4、2017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5、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6、2017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容留赖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说明,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赖某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