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方玲与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11民初1577号原告:方玲,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100号幸福里国际婚礼广场四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9142295-X。法定代表人:詹伟民,执行董事。被告:詹伟民,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因刑事犯罪被关押于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九城分局。原告方玲诉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玲,被告詹伟民(同时作为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詹伟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半年利息12000元。后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从2016年1月17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2015年6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12000元,2015年6月17日之后利息免收,如企业好转,按银行利息支付,被告詹伟民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认可。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按约定履行。经调查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被告詹伟民是唯一股东,应就其出资不足部分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望判如所请。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人是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与被告詹伟民无关。本院认为,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方玲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2015年7月6日,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原告予以接受,视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2014年12月7日借款协议的变更,根据该还款计划书,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自2016年1月17日起每月偿还原告5000元至还清止;2015年6月17日前的利息为12000元,2015年6月17日后利息免收。但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还款计划书履行,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计划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自2016年1月17日起每月偿还原告5000元至还清止;2015年6月17日前的利息为12000元,2015年6月17日后利息免收,故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因2014年7月8日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詹伟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借款发生在公司变更后,被告詹伟民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被告詹伟民应当对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方玲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二、被告詹伟民对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詹伟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