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建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民,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麻城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4日将其行政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建民与被害人沈某1成两家多次因共有林地分配问题发生口角冲突。2017年2月11日23时许,在麻城市张家畈镇沈家垸村沈家垸,沈建民伙同弟弟沈建希、侄儿沈某4、儿子沈某6等人闯进沈某1成家院子内,砸坏沈某1成家窗户玻璃,并与沈某1成一家发生口角。后沈建民等人与沈某1成发生打斗,沈建民将沈某1成摔倒在地并殴打沈某1成,导致其手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沈某1成伤后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胸背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沈建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沈建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沈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沈建民的弟弟沈建希与被害人沈某1成因共有林地分配问题发生口角冲突,后沈建希通过电话喊来在麻城的被告人沈建民。当晚11时许,被告人沈建民伙同弟弟沈建希、侄儿沈某4、儿子沈某6等人闯进被害人沈某1成家院内,并在地上捡起一根四五公分粗的竹篙将被害人沈某1成家的窗户捅破,侄儿沈某4亦上前将被害人沈某1成家的防盗纱窗踢破。被害人沈某1成遂持一根钢筋条开门与其理论,后被告人沈建民与被害人沈某1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害人沈某1成将被告人沈建民右边大牙打掉一颗,被告人沈建民抓住被害人沈某1成的两个肩膀将其摔在地上,并持一根五十公分长的圆柱形木棍殴打摔在地上的被害人沈某1成。造成被害人沈某1成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胸背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沈某1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沈建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沈建民与被害人沈某1成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沈某1成3.6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被鉴定人沈某1成伤后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胸背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沈建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3、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沈建民的身份信息。4、现场刑事照片,主要证实被害人沈某1成家窗户被打坏的情况。5、麻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害人沈某1成于2017年2月17日被诊断为左尺骨远端骨折。6、证人沈某2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快十一点钟,他接到刘某打来的电话说沈建希又到家里来闹,于是沈某2赶回家里,看到沈建民、沈某4两个人和沈某1成揪扯在一起,沈某2一进门就被沈建希扯住,沈某6过来用棍子击打沈某2左臂和左大腿外侧。沈建民把沈某1成摔倒在地,沈某4、沈建民用脚踢沈某1成,并用手里的棍子打沈某1成的脚,沈某6打了沈某2两棍子后,又转过去打沈某1成,沈某3在一旁劝扯,沈某4将刘某推倒在地上并踢了一脚。后沈某5赶到将沈建民、沈建希他们扯开,于是沈某2报警。7、证人沈某3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八时许,沈建希说一会要和沈某3一同前往沈某1成家谈山林的分配问题,到了沈某1成家后不久,沈建希遂与沈某1成发生口角。沈某3将沈建希推出屋外,沈建希与沈某1成没有发生打斗。2017年2月11日22时许,沈某3听到沈某1成家有打破玻璃的声音。于是沈某3下到一楼看到沈某1成和沈建民揪扯在一起,沈建民将沈某1成推倒,沈建民和儿子沈某6用木棍朝沈某1成身上打,沈某3见扯不开架便出门找人,刚出门口遂遇到沈某5,于是叫沈某5去帮忙扯架,他继续去找人。后沈某3回到沈某1成家时,见沈某1成在地上坐着。8、刘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上八时许,沈建希与沈某1成因山林的处分问题发生口角,沈建希与沈某1成没有发生打斗。十点左右,沈建民与沈建希在屋外叫骂,并听到玻璃破碎的声音,下楼后看到沈某1成倒在地上,沈建民、沈某6、沈某4、沈建民的妻子都拿了木棍在打沈某1成。刘某扯架的过程中被沈某4和沈建民打了脸部。后沈某5和沈某3把他们扯开了。9、证人夏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八时许沈建希与沈某1成因山林的处分问题发生口角,沈建希与沈某1成没有发生打斗。22时许,夏某听到有人在外叫骂并听到玻璃被打破的声音。沈某1成打开门就被沈建民揪住衣领摔在地上,沈建民、沈某4、沈某6拿着木棍朝沈某1成身上打。夏某和儿媳妇刘某扯架没有扯开,儿子沈运升被沈建希抱住,沈建民的母亲站在沈某1成家的院子门口骂,后沈某5赶到,将沈建民等人扯开。沈某1成倒在地上说手痛胸痛,于是沈运升叫车将沈某1成送往医院。10、证人沈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22时许,沈建民、沈建希、沈某6等人在沈某1成家的院子外叫了一二十分钟,沈某1成家一直没有开门,突然听到了沈某1成家一楼窗户破碎的声音,过了一会沈某1成从家里出来,沈建民、沈建希、沈某6三个人与沈某1成揪在一起。后沈运升回来了,沈建希将沈运升抱住。沈某3在扯沈建民和沈某6,后沈某1成倒在了地上。11、证人沈某5的证言,主要证实当沈某5赶到时,沈某1成已经倒在了客厅门口的地上,沈建民在旁边叫骂,沈某6拿着棍子站在旁边,沈建民的妻子也拿着一根木棍,沈建希和沈某4空手站在另一边,沈运升站在沈建希旁边。12、证人沈某6的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八九点的时候,沈建希打电话给沈建民说沈建民的母亲被沈某1成欺负了,叫沈建民和自己一块去找沈某1成说清楚。后沈建民赶到沈某1成家院子里后,双方互相谩骂。沈建民将沈某1成家一楼左侧的窗户玻璃打了,沈某1成出来后,沈建民将沈某1成推到,并用拳头殴打,沈某1成倒地后,沈建民上前踩了沈某1成两三脚。后来双方一直互相谩骂。垸里的人来了之后便将大家劝开,各自回家了。13、被害人沈某1成的陈述,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七点多时,沈建希与沈某1成因山林的处分问题发生口角,沈建希与沈某1成没有发生打斗。晚上十点多,沈建希在屋外叫骂,沈某1成听到卧室的玻璃被打破了,于是沈某1成打开门,刚打开就被沈建民揪住,并用棍子打。沈某4、沈某6都拿着棍子朝沈某1成身上打,沈某1成被打倒在地上后,沈建民他们用脚踢沈某1成的身体。沈某5赶到后才将他们扯开劝走。14、被告人沈建民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17年2月11日晚八九点的时候,沈建希打电话给沈建民说他的母亲被沈某1成欺负了,叫沈建民和自己一块去找沈某1成说清楚。22时许,沈建民赶到沈某1成家,站在沈某1成家的院子里和沈某1成对骂。后沈建民捡起一根竹篙,将沈某1成家的窗子捅破。沈某1成拿了一根钢筋冲了出来,打了沈建民一拳头,沈建民朝沈某1成的拳头上咬了一口,接着沈建民抓住沈某1成胸口的衣服将沈某1成重重摔在地上,并向前在沈某1成的胸口踢了一脚。后沈某5赶到劝架,沈某1成及其家人便离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民因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建民犯罪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沈某1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沈建民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沈建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图友审判员 周 霞审判员 王福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