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万石龙。委托代理人顾爱珍、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航。原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3,331,955元及利息损失,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27元。立执行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除了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上的在建工程,其名下的房产均已出售,部分已付清购房款,部分支付首付购房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XXX弄XXX号等房产,但暂时不能处置变现。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另案查封。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通知令、查询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XXX弄XXX号等房产,暂时不能处置变现。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可以处置或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41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