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51号申请人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钦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阳县国土资源局,王钦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160XXXX-1法定代表人夏德晏,男,系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凯,男,系紫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被执行人王钦堰,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麻柳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钦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紫阳县国土资源局紫国土罚决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即王钦堰立即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交出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7.8平方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行政裁定书生效后,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召开了协调会议,申请执行人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变更执行申请,即被执行人王钦堰按照政府规划方案施工,工程符合验收合格标准后,违章建房可不予拆除。后该公路河堤石坎由麻柳镇政府、染房村委会统一组织施工,现工程已竣工。申请执行人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王钦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