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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与支林巧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支林巧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872号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中心第**幢**层*号,代码:32201018-0。负责人:耿斌。被告:支林巧,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支林巧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