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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光峰与梁金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峰,梁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财保39号申请人:李光峰,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梁金兵,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申请人李光峰因与被申请人梁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金兵所有的×××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李光峰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道幢13-3号(房权证青铜峡市城区字第10027235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金兵所有的×××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梁金兵对×××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负有保管的义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该车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光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广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