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国京与阳江市阳东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京,阳江市阳东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003号原告:谭国京,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先,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龙头山工业区A2之一(金田十路)。法定代表人:王学滔。原告谭国京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谭国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国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赖宝军审 判 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玉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