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保石建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保石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云刑抗3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保石建,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保石建盗窃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保石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保石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以(2011)楚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云检刑申抗〔2016〕5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被告人保石建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0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后,2010年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已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保石建的该前科属假冒他人身份信息所为,致使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未认定其累犯情节,对保石建量刑失当。据此,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抗诉提交的证据,本案属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应予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