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00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暂时无法找到送达,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