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咪与杨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咪,杨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710号原告:张咪。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杨淑红。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咪诉被告杨淑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30元,由原告张咪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