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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华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平,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华平与购毒人员朱某电话联系,约定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豪利花园对面的中国银行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购毒人员朱某委托购毒人员何某威出面进行交易。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杨华平在上述地点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2包给购毒人员何某威。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华平,在其身上起获涉案毒资1800元、OPPO牌手机1台;在购毒人员何某威身上起获上述购得的毒品。经称量,涉案毒品2包共净重4.2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为被告人杨华平具有坦白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华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华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8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志敏叶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