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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庆、薛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薛立仁,陈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78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女,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立仁,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丽,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13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前因7案于2014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院执行,又另有22案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原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已随案移交贵院执行,现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