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传胜、姜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胜,姜彬,孙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11号申请执行人:周传胜,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姜彬,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执行人:孙英江,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8.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姜彬、孙英江的银行存款58.9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