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艳华与被执行人胡召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华,胡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谢艳华,女被执行人胡召武,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艳华与被执行人胡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