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前程与黄啸山、苏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前程,黄啸山,苏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9号原告:潘前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祯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啸山,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苏幼芬,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潘前程与被告黄啸山、苏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潘前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前程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前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前程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