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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前程与黄啸山、苏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前程,黄啸山,苏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9号原告:潘前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祯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啸山,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苏幼芬,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潘前程与被告黄啸山、苏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潘前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前程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前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前程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