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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李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华,李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82号原告:郭建华,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李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与被告李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华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