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897号原告:樊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韩家后村第二组12号人,现住夏县辛街巷e家宾馆。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朱吕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十二村民组。被告:王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朱吕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二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樊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红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