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芮雪与鸿源公司、喜东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芮雪,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鸿源石灰制造有限公司,萝北县喜东采石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89号申请人芮雪。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鸿源石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萝北县喜东采石场。申请人芮雪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鸿源石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萝北县喜东采石场(以下简称喜东采石场)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源公司、喜东采石场账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逄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卫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