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麻军辉与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魏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军辉,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魏汉卿,邢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97号原告:麻军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里仁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魏汉卿,职务总经理。被告:魏汉卿,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莎,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邢坤,男,38岁,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麻军辉与被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魏汉卿、第三人邢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麻军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03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麻军辉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