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87戴永伟与谢伟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永伟,谢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戴永伟,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谢伟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戴永伟与谢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谢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永伟货款194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7万为本金,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以197万为本金,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23日;以195万为本金,自2012年1月24日至2014年8月6日;以194万为本金,自2014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戴永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20元,由被告谢伟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倪家桥房产,但均设定抵押且有多个查封在先,本院对其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致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628173.5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