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维刚、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刚,孙爱国,孙长征,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2号申请保全人:刘春江,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泰康小区12号楼3单元501室。被申请人:孙维刚(曾用名孙文刚),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孙爱国,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孙长征(曾用名孙文星),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新城市。被申请人:雷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春江与被申请人孙维刚、孙爱国、孙长征、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5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雷建、孙长征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