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王真真、孟令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某某,孟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民初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委托代理人张敏,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孟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封分行)诉被告王某某、孟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开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敏和孙鑫、被告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孟某某、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44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以其购买的郑开森林半岛49号楼1单元3层西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2141384);同时约定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孟某某签订了《财产共有人承诺函》,根据约定被告孟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开始拖欠还款,为了及时收回贷款,根据原、被告之间所签订贷款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王某某归还截止2017年4月19日所欠款项487988.70元(逾期本金484424.46元,逾期利息3552.08元,罚息12.16元)及自2017年4月2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并责令被告孟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使我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孟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均为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王某某(借款人)、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保证人)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00元;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6月18日至2044年6月18日。自贷款人实际放款之日起算。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1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贷款的发放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24×××45)。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附件第三条对违约事件及处理又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商保证,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对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者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保证责任。被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出具财产共有人承诺函一份,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6月1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500000元一次性转入被告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指定的账户。截止2017年4月19日所欠逾期本金484424.46元,逾期利息3552.08元,罚息12.16元。以上事实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据、贷款用款凭证、开封市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欠款明细、结婚登记证明、财产共有人承诺函身份信息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与原告订立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王某某愿意为该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愿意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责任,该住房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孟某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出具的财产共有人承诺函,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欠原告款,理应按时付清,被告王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付款之责。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按约定将所贷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贷款行为已完成,按照约定被告孟某某、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建业森林半岛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因债权人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具有对世效力的物权权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具有相对人效力的债权权利。原告在相对于被告债权的给付之诉中,对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该项诉求,没有法律意义。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项诉求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王某某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逾期本金484424.46元、逾期利息3552.08元,罚息12.16元,共计487988.7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孟某某、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