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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龙华与郭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龙华,郭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51号原告:温龙华,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郭频,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龙华与被告郭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龙华于2017年7月26日以还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龙华负担。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