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龙华与郭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龙华,郭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51号原告:温龙华,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郭频,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龙华与被告郭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龙华于2017年7月26日以还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龙华负担。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