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76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万勇、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万勇,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6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香溢大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胡志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勇,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2-8号2-5-1。法定代表人雷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勇、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价值5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