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香港城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香港城分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844号原告:王伟华,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香港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8941687K。负责人:游达。被告: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西环路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710268255F。法定代表人:王军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