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2645号原告: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美佳。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桥梓口村四组)。负责人:孟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远。原告李涛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美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下桥梓口村四组合法村民,村组决定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5400元,而被告决定不给原告分配,找被告后被告只给分配一半即2700元,被告将原告按半人计算属不合法决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原告按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5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落户于被告村组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其后也没有成为被告的经济成员,且原告岳父家有两个女儿,对长女招入女婿已经享受了村民待遇;2017年5月16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决定了分配方案即出嫁姑娘及其子女、女婿按半人标准分配;被告作为合法的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管理权,有权决定小组经济收入分配给小组成员,被告作出的分配方案依据合法,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合法。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涛与下桥子口村四组村民孟美佳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2日将户口由渭南蒲城迁到被告村组。在2014年被告给原告分配过一次土地补偿款。2017年4月,因政府征用土地,被告下桥子口村四组决定给其村组新增人口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400元,给出嫁姑娘及其子女、女婿分配一半。现原告认为其为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遂引起此次诉争。上述事实,有起诉状、答辩状、户籍登记簿、会议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李涛因与被告村组村民孟美佳结婚,将户籍迁至被告村组,属于该村组的合法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被告下桥梓口四组给原告分配一半土地补偿款之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下桥梓口村四组是基层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分配款项的支配者,应依法承担给付原告分配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涛土地补偿款5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并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