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储俊森与童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俊森,童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090号原告:储俊森,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泽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储俊森与被告童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储俊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俊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俊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储俊森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