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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储俊森与童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俊森,童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090号原告:储俊森,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泽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储俊森与被告童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储俊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俊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俊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储俊森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