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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陈美丽、陈达胡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陈美丽,陈达胡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民初4732号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H区瑞丰农资市场*#1-3。投资人:刘治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楠,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美丽,女,1985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达胡拉,男,1981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美丽、陈达胡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800元,以后的利息按月2%延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6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因包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月利率1.5%,如逾期还款则按日承担本金1%的逾期利息(现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已偿还10个月利息9900元,剩余利息及本金一直拒绝偿还,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产生利息1800元(60000元×月利率1.5%×2个月,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未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故诉至法院。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每天1%计算逾期利息。原告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入被告陈美丽帐户56270元。被告已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9900元。2016年5月14日,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此笔借款本金。借款56270元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产生的利息应为10129元,扣除二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99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229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及资金结算帐单一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直接关联,本院对其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无法与原告核对,且无其它证据相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原告只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56270元,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5627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及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但因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日期为2016年5月14日,故利息应自2016年5月14日计算。逾期利息应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以本金56270元为基数计算。原告主张借款60000元中扣除手续费3730元后,支付被告借款5627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该笔借款约定有手续费,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要求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偿还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借款本金56270元,支付借款期间利息229元,合计56499元,并自2017年5月14日起,本金56270元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负担58元,由被告陈美丽、陈达胡拉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哲 关注公众号“”